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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04号(2)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谭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XX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谭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阮 丹



二○一三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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