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03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4.97克、甲基苯丙胺3.5克及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Sony牌手机1部(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瑞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 傅立业
二○一三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邹清伟
李 倩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