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81号(3)
五、被告人阳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阮 丹
二○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陈圣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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