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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朝森。
委托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允亮。
原审第三人俞武。
再审申请人李朝森因与被申请人张允亮、原审第三人俞武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朝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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