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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初字第57号 (4)

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三)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经质证,原告对法律法规本身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并没有规定能够将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

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

法律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事实证据:

1、2013年8月21日110接警登记表,证明民警接到报警后依法处警;

2、2013年8月21日接报回执单,证明被告接报案件情况;

3、2013年8月21日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依法受理案件;

4、2013年8月22日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依法立案;

5、2013年8月22日拘留证,证明被告依法拘留原告;

6、2013年8月23日拘留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将原告拘留的情况通知家属;

7、2013年8月24日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延长原告拘留期限;

8、2013年8月29日释放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释放原告;

9、2013年8月29日行政案件处理报告,证明被告依法审批;

10、2013年8月29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依法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11、2013年8月29日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证明被告依法对案件进行复核;

12、2013年8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及送达原告、第三人的情况;

13、2013年8月29日罚款缴纳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14、2013年8月29日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将原告拘留的情况通知家属;

15、2013年8月29日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对原告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

16、2013年8月22日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依法扣押涉案物品。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证据3、5、7、12、14、15、16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与录音不符;证据2与事实不符,隐瞒了第三人辱骂原告的事实,且该回执单上记载第三人殴打原告7至8下,与第三人在笔录中自认的3至4下不一致;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此通知书并未依法送达;对证据8无异议,该释放通知书上有文号,但释放证明书上没有文号;对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10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内容有异议;对证据11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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