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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初字第62号 (3)

1、2013年7月16日庞星原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16日8时许,原告在松江某超市退货柜台因水饺质量问题与一名女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原告用左手朝她脸上挥过去,但未打到,随即又用右手打了她左脸一耳光;

2、2013年7月19日庞星原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16日8时许,原告在松江某超市退货柜台因水饺质量问题与一名女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原告用左手朝她脸上挥过去,打在右脸上,随即又用右手打了她左脸一耳光;

3、2013年7月20日庞星原第三次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认为抽耳光不是殴打行为;

4、2013年7月16日张丽琼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16日8时许,张丽琼在松江某超市上班时与一名男顾客因水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后被该男子打了左右脸耳光各一下;

5、2013年7月19日张丽琼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16日8时许,张丽琼在松江某超市上班时与一名男顾客因水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后被该男子打了左右脸耳光各一下。

6、2013年7月16日杨继伟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16日8时14分,杨继伟处置泗泾某超市110警情的情况;

7、2013年7月16日张丽琼辨认笔录、照片及名单,证明张丽琼指认庞星原系打其耳光的男子;

8、2013年7月16日调取证据报告书、通知书、清单、视频光盘,证明被告依法调取某超市监控资料的情况;

9、2013年7月19日视频截图,证明庞星原承认其二次抽耳光的行为;

10、2013年7月16日张丽琼验伤通知书,证明张丽琼伤势情况,主要为头部外伤、二耳部挫伤。

11、2013年7月19日泗泾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情况;

12、2013年7月19日泗泾派出所出具的网上比对情况,证明庞星原非网上逃犯且无其他前科记录;

13、2013年7月16日及2013年7月19日《治安调解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案发后民警组织两次调解但均未调解成功;

14、2013年7月19日行政执法告知书,证明对庞星原的告知情况;

15、送达回执,证明将庞星原处罚决定书送达张丽琼的情况;

16、庞星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庞星原的个人基本信息;

17、张丽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张丽琼的个人基本信息;

18、2013年9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庞星原向松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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