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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350号 (2)

  被告某府辩称:某局因与原告户协商不成,向被告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房屋征收法律规范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户虽出席了被告召开的征收审理协调会,但中途无故离开致征收双方协商不成。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第三人某局述称: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将公房分户评估报告、鉴定意见征询单依法送达原告户。原告在征收范围之外经营公司,现要求补偿没有法律规范和征收方案的依据。该基地居住困难户折算单价为7,200元/平方米,原告户应得房屋补偿金额已经超过保障补贴标准。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据,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第三人孙甲、孙乙述称:其同意原告意见。

  第三人陈某某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市顺昌路XXX-XXX号某#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甲、陈某某、孙乙。

  因本市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某府作出黄府征[2012]某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将决定及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霍某某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某局委托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12年6月13日,被征收地块居民投票选举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经评估,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平均单价为25,861.08元/平方米,霍某某户承租房屋房地产单价为24,739元/平方米,因低于该项目评估均价,故对霍某某户的承租房屋房地产单价按25,861.08元/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向霍某某户送达估价分户评估报告后,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某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13年1月5日,霍某某户对是否需要鉴定不作表态,并拒绝在《要求鉴定意见征询单》上选择和签字。同月9日,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前往霍某某户房屋现场勘查,因霍某某户家中无人,专家无法入户勘查,鉴定终止。某局根据《实施细则》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原告户可得货币补偿款379,226.88元、价格补贴142,210.08元、套型面积补贴387,916.2元,合计909,353.16元;另可得不选购本项目安置房源补贴30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面积奖励费91,65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等。某局查明原告霍某某系本市严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故确认原告户可购房人数为3人,并提供了本市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18平方米,价值1,414,346.60元,基地优惠价1,386,060元)和同弄22号104室(建筑面积70.27平方米,价值1,368,859.60元,基地优惠价1,341,483元)两处房源供原告户选择其一,但原告户未接受上述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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