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行终字第75号 (3)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军
代理审判员 陈振宇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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