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行终字第78号 (2)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维持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作出的沪府复不字(2012)第46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正确,上诉人侯某某、洪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侯某某、洪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军
代理审判员 陈振宇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自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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