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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61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登华。
  委托代理人顾洪潮。
  委托代理人严建明。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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