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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7号
原告施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苏国铭。
原告施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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