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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87号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殷跃平。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主要行政负责人裴光。
  委托代理人马赛。
  委托代理人常志刚。
  原告袁某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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