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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97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慕洁。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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