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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98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本良。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原告沈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保障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经审查,本案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本市黄浦区辖区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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