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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行终字第120号(3)
    综上,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玉城监珠字[2006]第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与玉土资监[2005]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相冲突为由作出被诉撤销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玉环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玉建[2013]6号《关于撤销玉城监珠字[2006]第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三、责令被上诉人玉环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玉环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跃文
审判员徐后利
代理审判员庞丹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丽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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