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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行终字第89号(3)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其房屋四楼基础上升层建设阁楼,其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过批准的规定,该部分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被上诉人某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立案调查后,对上诉人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了确认,并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上诉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更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被上诉人经东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向上诉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强制拆除了其违法建筑,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某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上诉人张某某、杨某某违法建筑过程中虽存在执法程序上的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案件实体的处理,且一审判决对此已予以了指正。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在涉案阁楼被拆除后才将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其的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亮
审判员单晓剑
代理审判员钟雪丹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                丹

    (2013)浙金行终字第89号判决书
    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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