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行终字第93号(3)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所涉纠纷系因唐某某家卫生间漏水影响到徐甲家所导致。双方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不仅未能正确妥善处理,反而发生争吵、扭打,对此当事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某公安局的调查,徐甲在案涉纠纷过程中被唐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可予认定。而对于徐甲因何摔下楼梯等细节问题,因客观原因已无法查清,即便徐甲系被推下楼梯摔伤,亦是双方争执的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某公安局认定唐某某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唐某某作出处以伍佰元罚款并收缴作案工具的治安行政处罚,在定性与量罚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徐甲提出的某公安局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法律依据的问题。某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记载了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并已作为证据提交,在一审庭审中也作了说明,故不宜认定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亮
审判员单晓剑
代理审判员钟雪丹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 丹
(2013)浙金行终字第93号判决书
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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