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行终字第58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浙金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甲。
委托代理人骆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号。
法定代表人傅×。
委托代理人翁××。
委托代理人金××。
骆甲因诉义乌市××资源局(以下简称义乌××局)矿产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行初字第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骆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骆乙,被上诉人义乌××局的委托代理人翁××、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2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义乌市木城采石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骆甲。2006年8月10日,骆甲经营的义乌市木城采石场委托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6年8月14日,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提交了义乌市苏溪镇木城(诚)建筑用凝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8年5月5日,义乌市木城采石场向义乌××局申请,要求恢复开采矿石(2003年曾取得采矿许可证,2004年采矿证到期后未办理延续手续而停止开采)。2008年12月12日,义乌市××资源局向骆甲经营的义乌市木城采石场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3307822008127120001739,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区面积:0.0214平方公里,有效期: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1日,义乌市木城采石场向义乌××局申请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2009年12月21日,义乌市木城采石场向义乌××局申请变更采矿权范围。2010年3月1日,义乌××局向骆甲经营的义乌市木城采石场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3307822008127120001739,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区面积:0.0127平方公里,有效期:2010年3月1日-2010年11月1日。2010年9月25日,义乌市木城采石场向义乌××局申请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2010年10月29日,义乌××局以义乌市木城采石场不具备办理延期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延续登记。2010年10月29日,义乌××局对义乌市木城采石场(骆甲)作出了义土资监字[2010]第N00012072号《义乌市××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某某》并送达给骆甲;2010年11月2日,义乌××局对义乌市木城采石场(骆甲)作出了义土资监字[2010]第N00012074号《义乌市××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某某》并送达给骆甲。2010年11月16日,义乌××局向义乌市供电局发出了义土资函[2010]第12号《关于协助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函》,要求义乌市供电局对义乌市木城采石场不得通电。2010年11月19日,义乌××局对义乌市木城采石场涉嫌非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后因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储量报告未作出等原因,义乌××局对该案作出了延期行政处理决定。受义乌××局的委托,2010年12月4日,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提交了《义乌市苏溪镇木城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计算矿区2009年7月-2010年1月期间矿山累计消耗基础储量(111b)13.75万M3,合34.36万吨。其中采矿证外(I号块段)消耗基础储量(111b)1.30万M3,合3.26万吨;采矿证内(II号块段)消耗基础储量(111b)1.16万M3,合2.89万吨。”“2010年1月-2010年11月19日期间矿山累计消耗基础储量(111b)12.41万M3,合31.03万吨。其中采矿证外(III号块段)消耗基础储量(111b)11.86万M3,合29.66万吨;采矿证内(IV号块段)消耗基础储量(111b)0.55万M3,合1.38万吨。”受义乌××局的委托,2011年2月25日,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义价监字[2010]第1819号《关于凝灰岩原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1、义乌市苏溪镇木城采石场凝灰岩3.25万吨,鉴定基准时间: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原矿单位总成本为10.82元/吨,矿产品单位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为25.39元/吨,原矿单位价格为14.57元/吨,原矿价值47.3525万元,矿产品销售价值82.5175万元;2、义乌市苏溪镇木城采石场凝灰岩原矿29.65万吨,鉴定基准时间: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19日,原矿单位总成本为10.82元/吨,矿产品单位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为27.93元/吨,原矿单位价格为17.11元/吨,原矿价值507.3115万元,矿产品销售价值828.1245万元。”2011年3月8日,义乌××局就义乌市木城采石场的有关情况向骆甲作了询问笔录。2012年8月14日,义乌××局作出了义土资告字[2012]第216号《行政告知书》,告知骆甲的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理由及对骆甲拟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0.64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和提供新证据的权某,同日将告知书送达给骆甲。2012年8月20日,义乌××局对骆甲作出了义土资监字[2012]第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骆甲停止开采,没收骆甲违法所得人民币910.642万元,并于同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骆甲。2012年8月31日,骆甲不服义乌××局作出的义土资监字(2012)第21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10月29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金土资复决字[2012]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义乌××局作出的义土资监字(2012)第216号行政处罚决定。骆甲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义乌市木城采石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于2009年7月和2010年3月委托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和衢州市安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义乌市木城采石场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010年10月,浙江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义乌市木城采石场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010年10月25日,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矿山地质测量中心出具了义乌市木城采石场201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认定“矿山2010年1月15日-2010年10月22日期间矿山采空区与保有矿块进行了实测与圈定……采空区开采消耗基础储量(111b)10.11万立方米(其中采矿证内0.52万立方米,采矿证外9.59万立方米);矿区保有(122b)25.97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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