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14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14号
自诉人邱某,男,1978年出生。
诉讼代理人林叙勇,广东天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明,男,1966年出生。
自诉人邱某以被告人何某明犯侵占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林叙勇、被告人何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邱某诉称:
2010年8月3日,自诉人邱某经被告人何某明介绍,在汕头市珠池路广利车行与黄某南授权的代理人张某涛签订了《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某南名下的江淮瑞风牌小车(车牌号为粤DTF855,发动机号为73013018,车架识别代号为LJ16AA33077014156)以67000元转让给自诉人邱某,张某涛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该车的全部过户费用。按协议书约定,自诉人在支付对价后,张某涛把该小车及相关证件交付自诉人。
在该车过户期间,被告人何某明骗自诉人说:“我可以帮你再转手卖个好价,一定有钱赚。”自诉人一听说再转手能卖比67000元更高的价钱,有钱赚,且买该车使用后也不满意,便于2010年9月15日把车及车辆相关证件交由被告人何某明开走。后自诉人由于无法找到何某明,便到处找人了解,才得知何某明已私自把该车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永业车行的杨某贤,且该车及车辆相关证件已实际交付杨某贤使用。自诉人从2010年9月15日把车交付被告人何某明后,就一直无法找到被告人何某明,多次到他家找也未能找到,而被告人何某明的家人也不知其去向。被告人何某明把自诉人的车辆私自卖掉,拿到车款后便携款隐匿。自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对何某明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何某明采取强制措施,但2013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告知自诉人,要求自诉人到法院起诉何某明犯侵占罪。
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何某明在骗取自诉人交车辆由其出让后,未经自诉人同意,私自低价卖车,收取车款后逃匿,以躲避自诉人要求其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对自诉人交由其代为出让的汽车款拒不交还,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已涉嫌犯侵占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以侵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自诉人被其侵占的汽车转让款,以保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人邱某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何某明辩称:1.被告人何某明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出是经自诉人邱某同意的;2.车辆卖出当晚,被告人何某明就还了自诉人邱某人民币20000元,其只是欠自诉人邱某人民币25000元,并已写了欠条给自诉人邱某。被告人何某明对自诉人邱某控诉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当庭表示不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3日,自诉人邱某经被告人何某明介绍,在汕头市珠池路广利车行与张某涛(黄某南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某南名下的江淮瑞风牌小车(车牌号为粤DTF855,发动机号为73013018,车架识别代号为LJ16AA33077014156)以人民币67000元转让给自诉人邱某,张某涛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该车的全部过户费用。自诉人邱某在支付了现金人民币67000元的对价后,张某涛将该车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交付自诉人邱某使用,并按照约定委托广东冠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在车辆过户手续办理期间,自诉人邱某因对该车不满意,委托被告人何某明以适当价格代为转让卖出。2010年9月15日,自诉人邱某将该车及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交与被告人何某明,被告人何某明未经自诉人邱某确认同意即将该车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贤,并将车辆过户到杨某贤名下,且一直未将售车款交还自诉人邱某。同月19日,自诉人邱某因多方联系不上被告人何某明,后找到张某涛、杨某贤,才得知该车已被被告人何某明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贤,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随后对被告人何某明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10月30日晚上20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下十围社区下十围停车场综合楼二楼三座晨阳飞天网吧抓获正在上网的被告人何某明。公安机关经依法侦查后,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性为侵占罪。自诉人邱某遂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明构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车牌号粤DTF855的江淮牌HFC6500A3C8型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93065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自诉人邱某向公安机关的陈述。证明:2010年7月底的一天,邱某看到何某明开了一辆车牌号为粤DTF855的江淮牌瑞风商务小汽车到其上班地点旁边的修车行内修理,邱某便上前询问该车情况,经协商邱某最终以人民币67000元包过户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双方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人民币67000元的车价款也已付清,同时邱某先行垫付了过户费用人民币1100元(该款至今尚未退还邱某)。后邱某感觉该车不合适,且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完成,何某明跟其说不如将该车卖掉,或许在不输钱的情况下还能卖个比购买价格还高的好价钱,于是邱某便委托何某明重新将该车卖掉。何某明先后3至4次将车开走并把机动车行驶证一并拿走去给客户看车。2010年9月15日,何某明将该车开走并把机动车行驶证一并拿走,同月19日邱某再打何某明的电话,何某明手机已关机,联系不到他。邱某找到何某明之前所说到的二手车行广利车行询问车辆过户情况,方得知何某明不是该车行的人,他仅是二手车市场的黄牛党,后邱某与广利车行老板张某涛到冠成车行询问过户情况,得知该车办理过户投档人姓名由邱某变成永业车行的杨某贤。邱某便找到永业车行的杨某贤,杨某贤提供了与何某明交易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何某明未经邱某同意私自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了杨某贤,并且没有将卖车款归还邱某,邱某当时就报警了。邱某一直坚称其不知道何某明将车辆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何某明也没有告诉过邱某,邱某是事后到杨某贤处对质时才知道的,何某明将车卖掉后没有还过邱某一分钱,更没有向邱某写下任何欠条,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邱某对被告人何某明进行了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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