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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13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贤,男,1982年出生。
被告人黄某仁(小名“日仁”),男,1988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经中止审理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伙同同案人“黄某代”、“黄某雄”(均在逃)、陆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于2012年2月26日凌晨3时左右,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驾乘1部红色小轿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辛厝寮新津路16号某某电子公司,蒙面翻墙撬窗进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随后将放置于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撬开,共盗得保险柜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60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仁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某贤分得赃款人民币315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2011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贤伙同同案人“黄某雄”、“黄某代”、“陆某”经事先通谋,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驾乘1部黑色小轿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辛厝寮马爷路西侧荣某某农副产品实业有限公司,蒙面翻墙撬窗进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随后将放置于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得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贤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2012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伙同同案人“黄某雄”、“黄某代”、“陆某”经事先通谋,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驾乘1部红色小轿车,窜至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内的“某盼食品”有限公司,蒙面翻墙撬窗进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随后将放置于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得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左右和1部黑色富士康数码相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贤分得赃款人民币35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黄某贤辩称:其没有参与第2宗盗窃作案,其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贤表示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仁当庭辩称:其只参与了本案第1宗盗窃作案,没有参与第3宗盗窃作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仁表示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与同案人“黄某代”、“黄某雄” (均身份不明,均在逃)、陆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于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分分合合,结伙在汕头市盗窃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伙同同案人陆某、“黄某雄”、“黄某代”在汕头市龙湖区辛厝寮新津路16号某某电子公司,采用翻墙撬窗的方式进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将保险柜内存放的约现金人民币160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贤、黄某仁各分得赃款人民币315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2.同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贤伙同同案人陆某、“黄某雄”、“黄某代”在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内的“某盼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翻墙撬窗的方式进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盗得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左右和1部数码相机(无法估价)。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贤分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
同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将被告人黄某仁抓获;同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将被告人黄某贤抓获。
综上,被告人黄某贤参与实施盗窃作案2宗,盗窃金额约人民币174000元;被告人黄某仁参与实施盗窃作案1宗,盗窃金额约人民币1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
(一)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钟某是汕头市某某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2月26日10时许,钟某接到同事李某玲的电话称其公司的办公室被人撬门后入室盗窃。钟某赶到公室后,发现自己的办公室和相邻的黄某生副总经理办公室的门锁都被撬掉,室内的东西被人翻过,保险柜也被撬开,钟某遂报警。事后经钟某清点,放在保险柜内的现金约人民币160000元被盗走,办公室的监控视频硬盘也被拆走。上述被盗走的现金约人民币160000元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是准备付还客户的货款;现金人民币17000元是发工资后剩下的款项;现金人民币10000元是公司出纳陈某阳寄放的;现金约人民币20000多元是部分离职员工的工资;剩下的现金约人民币10000元是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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