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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13号(2)
(二)证人赵某翰的证言。证明:赵某翰是汕头市某某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2012年2月26日9时许,赵某翰到公司上班,不久其在公司二楼办公区拿东西时发现副总经理室里的保险箱被撬开后倒在地上,文件散落一地。赵某翰马上告诉其他同事,还发现相邻的总经理室里的保险柜也被撬开后倒在地上,两个办公室的门锁也均被撬坏。赵某翰不清楚具体什么财物被盗走。
(三)证人黄某松的证言。证明:黄某松是汕头市某盼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5月18日7时50分许,黄某松到公司上班时发现公司各办公室的门及抽屉都被撬开,财务室和总经理室的保险柜还被搬到人事部房间后被撬开,黄某松遂报警。事后经黄某松清点,财务室保险柜内的现金约人民币140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是100元面额,其余人民币9000元是10元、5元之类的面额)及1部黑色富士康数码相机(价值约人民币1000元)被盗走。
(四)证人林某法的证言。证明:林某法是汕头市某盼食品有限公司的门卫。2012年5月17日22时许,林某法开始到公司接班上岗,当晚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次日8时许,林某法听公司门卫领导杜某佳说公司被入室盗窃了。
二、相关书证
(一)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黄某仁的前科情况。
(二)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黄某贤、黄某仁归案的情况。
(三)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黄某贤、黄某仁的身份情况。
(四)公安机关说明材料。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等相关情况。
三、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的平面示意图、现场的拍照及相关辨认。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四、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一)同案人陆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证明:2012年2月25日14时许,黄某代打电话跟陆某说汕头市有一家工厂可以盗窃,问陆某是否一起去,陆某答应。当日16时许,黄某代就驾驶1辆红色本田小轿车搭载陆某,当时黄某贤、黄某仁和黄某雄已经在车上,随后直接来到汕头市。到达汕头市市区时已经是晚上10时许,陆某等人吃饭又驾车在市区闲逛,期间黄某代叫黄某仁下车去一家商店买了4顶羊毛帽和4套手套,准备作案时使用。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代搭载陆某、黄某贤、黄某仁和黄某雄来到汕头市珠津工业区某某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后面的一处闲置空地的围墙边,黄某代说作案地点就是该厂房二楼。黄某代将车开到附近守候,陆某和黄某仁、黄某雄各拿1根撬棍,黄某贤拿1把分体式螺丝刀,随后4人便从该厂房二楼的1个窗户进入该厂房二楼的办公室。黄某贤发现办公室的墙角装备有监控摄像头,就先把摄像头弄坏。随后陆某等4人进入另外2间小办公室内,黄某贤发现小办公室内有1个保险柜,陆某等4人就集中精力撬该保险柜。约半小时后,陆某等4人撬开了保险柜,发现保险柜里面存放有很多现金人民币,黄某仁便从办公室中找了1个黑色塑料袋将保险柜里的现金都装起来,之后陆某等4人就原路返回之前的闲置空地上。随后,黄某仁打电话叫黄某代过来接应,约5分钟后,黄某代接应上陆某等4人后直接开车返回东莞市。到达东莞市道窖镇后,陆某等人在金牛市场附近一家宾馆开了房间,在房间内清点赃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左右(面额有100元、50元、20元、10元),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31500元,黄某代说剩下的几千元作为来回的费用和留给踩点的人。陆某辨认黄某仁、黄某贤、黄某代、黄某雄等人就是2012年2月26日凌晨一起窜至汕头市珠津工业区某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撬盗保险柜的人
(二)被告人黄某贤的供述、辩解及辨认。证明:1.2012年2月25日14时许,黄某贤应黄某代、黄某雄、黄某仁、陆某等人之约一起到汕头玩,随后由黄某代驾驶1辆红色小轿车搭载黄某贤、黄某仁等人来到汕头市。黄某贤、黄某仁等人到达汕头市后就去吃饭,饭后闲逛至26日凌晨2时许,黄某雄和陆某就说有1家公司的办公室有值得偷的东西,要黄某贤一起去偷,黄某贤答应。之后,黄某代驾车搭载黄某贤、黄某仁等人来到辛厝寮珠津工业区一工厂后面的闲置空地围墙边,黄某贤、黄某仁、黄某雄和陆某下车,黄某雄还从车上拿了2把自制的撬棍和4顶羊毛帽,黄某代则将车开到附近等候。黄某贤、黄某仁等4人从闲置空地的竹门进入来到工厂的围墙边,黄某贤、黄某仁等4人将羊毛帽戴上并将脸盖上(帽子上留有一小孔可以让眼睛露着),随后爬上围墙从窗户进入该工厂的一间大办公室。黄某仁在该办公室门口望风,黄某贤和黄某雄、陆某则进入该办公室内的另两间小办公室撬盗1个保险柜。黄某贤撬了十几分钟还没有撬开,黄某雄叫黄某贤出去望风,黄某雄和陆某又撬了几分钟之后,保险柜的警报器响起来,黄某仁马上用1瓶饮用水去淋保险柜,报警器就不响了。过了二十几分钟之后,黄某雄、陆某从小办公室出来,陆某手里拿着1个黑色袋子。黄某贤、黄某仁等4人返回闲置空地后,黄某仁打电话通知黄某代开车过来接应。黄某代开车搭载黄某贤、黄某仁等人后直接开车回东莞市。到达东莞市道窖镇后,黄某仁提议开房分钱。到了宾馆房间后,黄某仁将盗来的赃款倒在床上清点,共计盗得人民币160000元左右,随后黄某仁将赃款分为五份,每人分得人民币31500元,剩下的赃款作为油费、食宿等费用。黄某贤将分得的赃款中的人民币13000元用于还债,其余被其吃喝挥霍完。2.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黄某代搭载黄某贤和黄某仁、黄某雄、陆某从东莞市来到汕头市大学路一工业区一家叫“某盼食品”的工厂后面。黄某代留在车上准备接应,黄某贤、黄某仁等人下车后从车辆后尾箱拿了2把撬棍和1把螺丝刀,然后从该工厂后面围墙爬上二楼窗户进入工厂,黄某雄、黄某仁和陆某进入办公室撬盗财物,黄某贤负责望风。大约1个小时后,黄某雄提着1个塑料袋出来,其他人也一起从原路返回车上,由黄某代驾车搭载黄某贤、黄某仁等人直接回东莞市。黄某贤在车上听黄某雄说在该工厂撬了2个保险柜,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0元左右和1部黑色数码相机,随后每人分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都是10元、5元之类面额的散钱),其余作为来回的费用,数码相机放在车上,不知最后是谁拿走了。侦查阶段后期及庭审期间,黄某贤辩称其没有参与实施2011年3月26日的盗窃作案;对于2012年2月26日这一宗盗窃作案,其有到现场,但因为之前吃饭时喝酒喝醉了,一直在车上睡觉,没有下车参与具体盗窃作案;2012年5月17日这一宗盗窃作案中,黄某仁没有参与,因为当时黄某贤以为是黄某仁先归案后供认出其参与盗窃的过程而想报复黄某仁,才指认黄某仁有参与该宗作案。黄某贤辨认黄某仁、黄某代、黄某雄、陆某等人就是2012年2月26日凌晨一起窜至汕头市珠津工业区某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撬盗保险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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