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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8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78年出生。
被告人刘某林(绰号“悟空”),男,1989年出生。
被告人云某俊,男,1978年出生。
被告人肖某友,男,1979年出生。
辩护人李开鸿,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兵,男,1982年出生。
被告人黄某鹏,男,1975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林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友、云某俊犯盗窃罪,被告人邓某兵、黄某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云某俊、邓某兵、黄某鹏、被告人肖某友及其辩护人李开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5月9日3时许,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伙同同案人“杨柳”、“怀天”、“吴文”、“熊猫”、“老四”、“小建”(六人身份不详,均在逃)经事先通谋,驾驶一辆平板后三轮摩托车,共同窜至汕头市外充公村新津河边金叶岛对面一工地,持刀将正在现场巡查的被害人陈某平实施捆绑并控制在工棚内,随后动手将被害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00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及工地内的一辆平板三轮车、两台发电机抢走。
案后,被告人刘某林、肖某将盗得的2部电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在汕头市内充公村铁道口附近开设废品店的被告人黄某鹏;盗得三轮车作价人民币500元由被告人刘某林自购,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肖某、刘某林及同案人“杨柳”、“怀天”、“吴文”、“熊猫”、“老四”、“小建”各分得人民币300元,余款人民币100元被上述八人共同消费。
二、盗窃罪
2012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林、肖某、云某俊、肖某友,经事前通谋,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丽日庄东区29幢楼路段,发现被害人温某宁的一辆号牌为粤DH5675五十铃牌QL10408EWR1型轻型货车停放在该处。遂由被告人肖某友望风接应,被告人云某俊使用“T”型工具撬开该货车车门,被告人刘某林利用液压钳剪掉方向盘杠横锁,再由被告人肖某接驳该货车电源线后启动车辆并将该货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林、肖某、云某俊将该所盗货车开至惠来县以人民币10000元销赃给同案人“四哥”(身份不详,在逃),被告人肖某友则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的号牌为粤DH5675五十铃牌QL10408EWR1型轻型货车价值人民币92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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