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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8号(2)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当时只是向同案人提供了邓某兵的电话号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辩称其于2012年5月8日下午6时多至5月9日早晨一直是在辛厝寮红阳网吧上网,并无实施作案。
被告人刘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辩称是“杨柳”让其帮忙联系黄某鹏收购2部电机,其并不知道该2部电机的来历,其也没有收购三轮车、没有分得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云某俊、肖某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肖某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友在盗窃案中与另外三名被告人事前通谋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肖某友是被动参与到本案,在本宗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肖某友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及同案被告人的犯罪过程,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肖某友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兵、黄某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
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云某俊、肖某友事先通谋作案,并于2012年8月13日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汕头市丽日庄东区29幢楼路段,由被告人肖某友望风接应,被告人云某俊使用T型工具撬开停放在该处的1辆号牌为粤DH5675五十铃牌QL10408EWR1型轻型货车(车主为汕头市龙湖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车门,被告人刘某林则利用液压钳剪掉方向盘横杠锁,再由被告人肖某接驳该货车电源线后启动车辆并将该货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林、肖某、云某俊将该货车开至惠来县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四哥”(身份不明,在逃)。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粤DH5675五十铃牌QL10408EWR1型轻型货车价值人民币9283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云某俊、肖某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温某宁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现场和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函;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云某俊、肖某友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一)2012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协助同案人“杨柳”(身份不明,在逃)联系被告人邓某兵,在汕头市陈厝合黄河路路段将1辆号牌为粤WR6143的白色五十铃牌NHR55ELW-R轻型货车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邓某兵。随后,被告人邓某兵驾驶该辆货车至汕头市河浦大道,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卖给1名惠来县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雷某荣于2012年7月25日凌晨停放在汕头市龙湖区外充公永安小学对面一巷子内被盗走的车辆。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粤WR6143白色五十铃牌NHR55ELW-R轻型货车价值人民币124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邓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某荣的陈述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现场的拍照、视频监控截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函;被告人肖某、邓某兵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林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将同案人“杨柳”等人盗得的2部电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在汕头市龙湖区内充公村铁道口附近开设废品店的被告人黄某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平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8日3时多,陈某平在汕头市金叶岛附近一工地巡查时,有约10名男青年持刀将其捆绑,并抢走工地上的2台电机(价值约人民币1.2万元)、1辆平板车和其身上的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多元。
2.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辨认。证明:肖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于2012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伙同“悟空”、“杨柳”、“怀天”、“熊猫”、“吴文”、“老四”、“小建”等人盗窃了汕头市外充公附近一工地的1辆三轮车和2台电机,并由“悟空”联系在汕头市内充公铁道口附近收废品的黄某鹏,将盗得的2台电机以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鹏。然而,在后来的供述中则一直辩称是案发当天“悟空”向他们提议去上述地点盗窃,但之后肖某因为摩托车受损而没有与其他人员一起去;其是次日才从“悟空”和“杨柳”那里知道了抢劫和卖电机的经过;其也没有分到卖电机的钱。肖某指认刘某林就是“悟空”。
4.被告人刘某林的供述及辨认。证明:刘某林原先在侦查机关一直否认其参与抢劫行为,但在开庭时供述其于2012年5月9日前后,帮“杨柳”向黄某鹏出售了2部电机。其称肖某并没有与他一起去卖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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