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8号(5)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云某俊、肖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某兵、黄某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云某俊、肖某友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肖某、邓某兵、黄某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因证据尚不充分,本院暂不予认定;指控被告人刘某林犯抢劫罪,因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鉴于被告人肖某、刘某林、云某俊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友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述四名被告人盗窃的财物无法缴回,应予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具有前科,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云某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鹏具有前科,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肖某、刘某林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因本院对公诉机关关于抢劫罪的指控不予认定,对该部分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评析;其余辩解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肖某友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项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以采纳。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