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6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年(别名贾某,外号“小军”),男,1980年出生。
辩护人郑豪,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年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年及其辩护人郑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2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贾某年与同案人淦某银(已判决)、某彬(另案处理)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春湖街中华园北座213房被害人陈某的出租屋,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元。因被害人陈某没有将钱借给他们,被告人贾某年与同案人淦某银、某彬即对被害人陈某、吕某、黄某三人进行威胁并实施殴打,后抢走三被害人“诺基亚”N72型手机1部、“诺基亚”5200型手机1部及“三星”牌手机一部。当被告人贾某年与同案人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中华园的管理员刘某美拦住,同案人淦某银谎称是老乡纠纷,同案人某彬将抢得的诺基亚N72型手机交给刘某美由其还给被害人陈某,后被告人贾某年与同案人逃离现场。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诺基亚N7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57元,诺基亚52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23元。
2012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年伙同同案人贾某景、张某良(已判决)及王某乐(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乘坐1部雇用的非法运营出租车(悬挂“京P-EK150”的银灰色捷达轿车)窜至北京市通州快速公交2号线武夷花园站台处,互相合作盗得被害人付国辉身上的NOKIA-5230手机、被害人李某伟身上的IPHONE-A1332型手机、被害人鲍某龙身上的HTC-T328型手机各1部。得手后,被告人及同案人又窜到北京市东十里堡村675路公交车(西行方向)站台处,互相合作,盗得被害人巩某燕HTC牌S710E手机1部,得手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及同案人在作案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民警发现并暗中监视跟踪,当其作案后逃离现场至通顺路中石油加油站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又伙同其他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贾某年当庭辩称:其在涉嫌抢劫这一宗行为中拍打陈某的头是为了劝架;其没有参与抢劫和盗窃。被告人贾某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均表示有意见且不认罪。
被告人贾某年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抢劫罪部分,被告人贾某年系从犯,且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减轻处罚情节;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年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26日晚上10时多,同案人“某彬”(身份不明,在逃)、淦某银(因本案被判刑)与被告人贾某年窜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中华园北座213房被害人陈某的出租屋,向被害人陈某提出借款人民币2000元,因被害人陈某拒绝借钱,同案人“某彬”、淦某银与被告人贾某年即对同在该出租屋内的被害人陈某、吕某、黄某进行威胁,并对被害人陈某、吕某实施殴打,后抢走被害人陈某的诺基亚牌N72型手机1部、被害人吕某的诺基亚牌5200型手机1部和被害人黄某的三星牌手机1部。被告人贾某年与同案人“某彬”、淦某银在离开该处时被该小区管理员刘某美拦住,同案人淦某银对管理员刘某美称是老乡纠纷,同案人“某彬”即将抢得的上述诺基亚N72型手机交给刘某美由其还给被害人陈某,后被告人贾某年与同案人淦某银、“某彬”离开现场。随后,同案人淦某银、“某彬”到同案人淦某银的侄儿贾某杰的出租屋,在贾某杰的劝说下,同案人“某彬”将抢得的上述另外2部手机交给贾某杰,由贾某杰交还给被害人陈某。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牌N7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57元;诺基亚牌52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32元。
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吕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
(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证明:陈某的外号是“长毛”。2009年4月26日晚上10时许,贾某、淦某银带着某彬(陈某不认识此人)到陈某位于汕头市龙湖村春湖街中华园北栋213房出租屋叫陈某去吃宵夜。期间,上述三人多次提出要陈某借2000元给某彬,均被陈某予以拒绝,陈某被他们敬酒,直到呕吐了好几回,他们才放过他。饭后,陈某和淦某银、贾某、某彬等人先后回到陈某的出租屋。在出租屋内,某彬、淦某银再次向陈某和吕某(陈某女朋友)借2000元,均被拒绝。某彬对陈某进行了威胁,淦某银在一边帮腔。后某彬、贾某强行抢走陈某、吕某、黄某(陈某弟弟)共3部手机,还勒令陈某将手上的金戒指脱下给某彬,因陈某和吕某反抗,某彬拿了1个铁瓶子砸中吕某的头部,贾某用拳头殴打陈某头部,淦某银也用拳头击打陈某背部,接着,三个人将陈某压在地上打。黄某跑出出租屋报警,淦某银便丢下陈某跑去追截黄某,贾某、某彬也离开出租屋。而后,房东上来敲门将陈某被抢的1部手机送回,陈某便报警。贾某在离开后马上又打了一个电话给陈某,威胁他不要把事情搞大,并表示要将手机放回陈某家门口。后来陈某接到贾某杰的电话说要把手机送回。陈某对贾某年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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