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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3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展,男,1985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展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晓玲、被告人朱某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展以其作为汕头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投递员的身份,利用单位委派其参与分捡货物的机会,多次秘密将事先准备的旧投递单据贴在不属于自己投递辖区的快递包裹上或将不属于自己投递辖区的小件快递包裹放入其装邮件的框子内并用麻袋遮挡,以此通过公司的扫描检查从而将上述包裹带出公司据为己有。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展通过上述犯罪手段,先后将被害人方某泉购买的黄色卡佐X6无线鼠标一个、被害人陈某购买的遮光窗帘一套、被害人杨某曦购买的吾爱牌蓝牙音箱耳机一套、被害人纪某容购买的华歌牌迷你音箱一套占为己有。2012年10月16日11时许,当被告人朱某展将被害人张某元装有iPhone4S手机的包裹通过同上手段带出汕头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时,该司利用手机GPS定位程序发现被告人朱某展位置,遂派员赶至汕头市金环路潮汕星河大厦将被告人朱某展控制并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朱某展带回审查,同时缴获涉案包裹。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盗的AZZOR卡佐牌X6无线鼠标价值人民币43元,被盗的WooWi牌蓝牙无线音箱市场参考价格为350元,WooWi牌蓝牙无线耳机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9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泉、陈某、杨某曦、纪某容、张某元的陈述及辨认;证人张某龙、方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申通公司营业执照及记录单;网上购物电脑截图、物流过程信息;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缴获部分赃物、快递单的拍照、搜查笔录;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函;公安机关户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展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展多次盗窃,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向国家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 希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佳丽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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