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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2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华,男,1985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刘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华伙同同案人朱某(另案处理),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怡家公寓”停车场,将被害人章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立马牌助力车〔48V20AH(公主马二代)型、价值人民币3062元〕盗走。得手后,上述赃车被销售,得款人民币800元,所得赃款被平分。
同月8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华伙同同案人朱某窜至广兴村广福街东八巷“老三”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沈某坤停放于该处的1辆美铃牌助力车(48QT型、价值人民币2278元)盗走。接着,被告人刘某华、同案人朱某还窜至“怡家公寓”停车场,将被害人吴某奴停放于该处的1辆五羊牌助力车(重骑-100T型、价值人民币2482元)盗走。得手后,上述两辆赃车被销售,得款人民币1500元,所得赃款被平分。
同月17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华伙同同案人朱某,携带一把“T”字型撬车工具,窜至广兴村广福街东八巷“老三”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邱某辉停放于该处的1辆世纪风牌助力车(QM48C.C型、价值人民币2773元)和被害人熊某祥停放于该处的1辆南雅牌助力车(NY48QT型、价值人民币2427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刘某华和同案人朱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华被民警人赃俱获,同案人朱某则脱逃。案发后,上述缴获的两辆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祥、邱某辉、吴某奴、沈某坤、章某的陈述;证人姚某仲、韩某梅的证言;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缴获部分赃车、作案工具的拍照;物价部门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函;公安机关户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多次盗窃,且盗窃的部分赃物未能缴回,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在2012年12月17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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