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92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忠,男,1969年出生。
辩护人黄仰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以汕龙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忠及其辩护人黄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经中止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郭某忠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多次向同案人“阿粒”(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购买冰毒,后以每克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在汕头市金平区镇平路福祥新邨大门口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淞(行政拘留十五日),每次1克,共贩卖10次,合计贩卖冰毒1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2年7月13日下午5时多,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郭某忠,现场缴获其冰毒2.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忠前因贩毒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郭某忠辩称:其只是帮张某淞代购4次冰毒,每次1克,共4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忠表示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郭某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某忠只卖过 4克冰毒给张某淞;2.被告人郭某忠只是对于贩卖毒品的次数有异议,而对贩卖毒品的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某忠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起,被告人郭某忠在汕头市金平区镇平路福祥新邨大门口附近以每克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先后约10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淞(已被行政拘留),共约10克,从中非法获利。
2012年7月13日下午5时多,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镇平路福祥新邨大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郭某忠,缴获其持有的晶状物2.4克。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可疑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张某淞的证言及辨认。证明:张某淞自2010年5月份左右开始吸食冰毒,冰毒主要是向一名叫郭某忠的市区男子购买。大概每隔四、五天购买一次冰毒,每次购买1克,每克冰毒为人民币550元。每次购买时,张某淞都是事先打电话给郭某忠,然后郭某忠告诉张某淞交易地点后,张某淞就到交易地点与郭某忠进行交易,每次交易都是在汕头市金平区镇平路福祥新邨门口附近,都是钱货两清。其中,2010年,张某淞共向郭某忠购买过冰毒6次,之后因为张某淞曾3次到珠海市金鼎自愿戒毒医院戒毒,所以约半年没有向郭某忠购买毒品。2012年初,张某淞戒毒出来后复吸食毒品便又向郭某忠购买冰毒,因此从2010年5月开始向郭某忠购买冰毒至今,张某淞共向郭某忠购买冰毒约有10次,共计约10克冰毒。
二、书证。
(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缴获郭某忠持有毒品的情况。
(二)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郭某忠的前科、劣迹情况。
(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某淞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郭某忠被抓获的经过。
(五)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明:郭某忠的身份情况。
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现场缴获毒品的检验情况。
四、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及缴获毒品的拍照及辨认。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及辨认。
五、被告人郭某忠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郭某忠自2010年2月份开始吸食冰毒,冰毒是向一名叫“阿粒”的男子购买的,每克冰毒价格为人民币500元。因为郭某忠在从事装修工作,而张某淞的父亲给他买了一套房子,所以郭某忠想通过贩卖毒品给张某淞,一方面可以盈利,一方面也是可以和张某淞搞好关系,期望张某淞让其承接房子的装修工程。同年5月份开始,郭某忠购买冰毒后除了自己吸食外还转卖一点冰毒给张某淞,前后总共转卖大概10次冰毒给张某淞,每次转卖1克,每克价格为人民币550元。每次交易都是张某淞事先打电话给郭某忠表示要购买冰毒,然后张某淞就驾车到汕头市金平区镇平路附近与郭某忠交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忠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忠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缴获的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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