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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84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乔,男,1987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乔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10日22时多,被告人郭某乔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怡湖公寓”附近路段,见被害人文某手拿1个粉红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元、三星牌i91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38元)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郭某乔即迎面上前,乘被害人文某不备,伸手夺取被害人文某的钱包,因被害人文某抓住钱包不放,被告人郭某乔与被害人文某相互拉抢,最终将钱包抢走,被害人文某也被拉倒在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得手后,被告人郭某乔和同案人往天山路方向逃跑,当被告人郭某乔逃至天山路“林百欣中学”附近时,被过路群众抓获,同案人则逃逸。被告人郭某乔在逃跑过程中将抢得的上述赃物钱包丢弃,案发后无法找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乔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郭某乔当庭辩称其是一把就将钱包抢过手的,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拉扯,被害人是自己摔倒的。被告人郭某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当庭表示不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10日22时多,被告人郭某乔伙同1名同案人(身份不明,在逃)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怡湖公寓”附近路段,见被害人文某手拿1个粉红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元、三星牌i9100型手机1部)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郭某乔遂迎面上前,乘被害人文某不备,伸手夺取被害人文某手中的钱包,因被害人文某紧紧抓住钱包不放手,被告人郭某乔便用力与被害人文某相互拉抢,最终将钱包强行抢走,被害人文某也被拉倒在地受伤。得手后,被告人郭某乔和同案人往龙湖区天山路方向逃跑,当被告人郭某乔逃至天山路林百欣中学附近时,被过路群众抓获,同案人则逃逸。被告人郭某乔在逃跑过程中将抢得的钱包丢弃,案发后无法找到。
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文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三星牌i91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3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文某的陈述及辨认。证明:2012年10月10日22时10分许,文某左手拿着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多元、三星牌i9100型手机1部及1把钥匙)、右手提着被子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时,迎面走过来2名男子。其中1名男子突然跑过来抢文某左手的钱包,文某本能地将右手的被子扔在地上,双手抓着钱包不放并与该名男子互相拉扯。最终因该名男子力量太大,文某被拉倒在地,随后该名男子就将文某的钱包抢走并往天山路的方向逃跑。文某指认郭某乔就是案发当时抢其钱包的男子。
二、证人杨某钦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0日22时许,杨某钦从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自南向北走,当走到离天山路人行天桥5米处,听到有人喊:“抢劫”,杨某钦随后就看到1名男子迎面向其跑过来,后面还跟着一群人边追边喊:“抓贼”。当该名男子接近杨某钦时被1名路人用摩托车撞倒在地,杨某钦也上前抓住该名男子,但该名男子用手中的钱包(该钱包大约20公分长,宽约8公分,但不清楚什么颜色)往杨某钦身上扔,后来杨某钦在其他路人的协助下将该名男子控制住并报警。杨某钦指认郭某乔就是案发当时被抓获的男子。
三、相关书证。
(一)收款收据。证明:涉案手机的相关情况。
(二)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郭某乔的前科情况。
(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郭某乔被抓获经过的情况。
(四)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郭某乔的身份情况。
四、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的拍照及相关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及相关辨认的情况。
五、鉴定意见。
(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文某的损伤情况。
(二)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函。证明:涉案三星牌i91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38元。
六、被告人郭某乔在侦查阶段稳定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2年10月10日22时许,郭某乔与朋友“阿飞”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与碧湖街附近见到1名穿红色连衣裙的女孩,其右手提着1个大袋子、左手握着1个钱包。当该女孩靠近郭某乔时,郭某乔突然冲上去用手抢走该女孩的钱包,但该女孩马上将右手的袋子扔在地上,本能地将钱包抓住往回拉,郭某乔遂用力将该女孩左手的钱包抢了过来并与“阿飞”一起往天山路方向逃跑。不久,郭某乔就被1辆摩托车撞到脚并有很多人在追其,其中1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差点抓住郭某乔,郭某乔遂把手里的钱包往该名男子身上扔过去就跑,但跑了不久仍被该男子抓获了。郭某乔抢的是1个粉红色钱包,长约20公分,宽约8公分,里面感觉有手机之类的物品。郭某乔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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