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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81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文,男,1975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月5日23时40分,被告人石某文无证驾驶小汽车(车牌号为粤DFU336)承载石某、石某武在324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汕头市外砂镇龙头村路口处左转准备进入龙头村时,与被害人陈某合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合受伤,肇事后被告人石某文驾车逃逸,后群众报警,120救护车于6月6日0时0分到现场抢救无效,被害人陈某合死亡。被告人石某文于同年8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合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石某文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石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且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5日23时40分,被告人石某文无证驾驶一辆汽车(车牌号为粤DFU336)承载石某、石某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汕头市外砂镇龙头村路口处左转时,与被害人陈某合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合倒地。肇事后,被告人石某文驾车逃离现场。群众于当晚23时46分拨打110报警,120救护车于2012年6月6日0时0分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害人陈某合已经死亡。被告人石某文于2012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被害人陈某合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石某文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石某文与被害人陈某合均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又查,本案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外砂法庭另案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石某文与被害人陈某合家属陈某芝、陈某真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石某文已部分履行。被害人陈某合家属陈某芝、陈某真对被告人石某文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石某文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及辨认。
1.证人石某武的证言及辨认。证明:2012年6月5日23时许,石某武、石某乘坐石某文驾驶的粤DFU336奇瑞牌吉普车从澄海区冠山乡出发,沿国道324线自东往西行驶。当晚23时40分,他们行驶至龙头村路口左转时,与一辆从汕头往澄海方向直行的红色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石某武他们在车上看到摩托车倒在地上,他们将车稍微停一下后就驾车离开现场回到冠山乡并把车辆藏起来。随后,石某武与石某文、石某又返回现场查看,看到有交警在现场,石某武他们不敢靠近,便离开现场到汕头一家宾馆睡觉。事故发生后,他们将车藏了4、5天,后来石某武叫朋友将车开到福建龙岩维修,并更换了碰撞受损的车辆右前门外饰板及玻璃。石某武称发生碰撞前他们车辆时速约20公里,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其曾劝石某文去自首,但石某文因为害怕没有去自首。石某武对石某文、石某进行了辨认。
2.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辨认。证明:2012年6月5日23时多,石某与石某武乘坐石某文驾驶的粤DFU336奇瑞牌吉普车从澄海冠山出发去送货,他们沿324国道行驶至龙头村左转弯进入龙头村时,一辆摩托车撞向石某武车辆的右前门一侧。发生碰撞后,石某文只是将车停一下,他们都没有下车就又驾车回到冠山,货也没去送。事故发生后,石某文说车是他开的,跟石某没有关系,让石某走自己的路。石某对石某文进行了辨认。
二、书证。
1.公安机关110出警命令单。证明:2012年6月5日23时46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报警情况。
2.汕头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出车记录。证明:急救车出车时间为2012年6月5日23时50分25秒,到达现场时间为2012年6月6日0时0分48秒,到达现场时陈某合处于死亡状态。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的拍照及相关辨认。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4.公安机关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证明:石某文的驾驶资格有效期自2012年7月12日开始;未查询到陈某合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
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缴获肇事车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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