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78号(3)
同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上头合村和兴路南二十五巷巷口缴获作案工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并在车上缴获电击棍一支、羊毛头套一个、黑色刀鞘二个、白色手套一只等作案工具。
2012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揭东县枫美村“华都网吧”抓获被告人郑某枫,在饶平县钱东镇新乡村九溪东栅7巷1号抓获被告人陈某丰。同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安路口抓获被告人林某龙、王某鹏,在陈厝合村宁和街抓获被告人纪某川、纪某弟。
案发后,被害人林某明、王某刚在空军汕头医院手外科中心治疗。病历材料反映:被害人林某明入院时体温:36.4°C、脉搏:120次/分、呼吸28次/分、血压80/50mmHg,脸色苍白,神智欠清,呼吸稍促,精神差;左肘关节外侧尺骨鹰嘴处可见一长约6cm畸形伤口,伤口边缘整齐,活动性出血,伤口内可见肘关节开放外露;肱骨外上髁部分关节面及骨皮质碎裂游离,肱三头肌断裂,肘关节伸展活动受限;左上臂前侧有一约7cm斜形伤口,伤口内可见部分肱三头肌断裂;右肘关节后外侧可见一长约8cm圆形伤口,直径约3cm,约3×1.5cm皮肤缺损,肱三头肌部分断裂,肘关节伸展活动受限;左膝关节前外侧、内侧分别可见两道约14cm斜形伤口。伤口内可见髌骨下1/4处骨折并碎裂,髌韧带完全断裂,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股二头肌外侧头断裂,左踝关节上方外侧可见一约8cm斜形伤口,伤口内可见腓骨长短肌,拇长伸肌断裂;右小腿上段外侧可见一约14cm“L”型伤口,胫骨结节下方可见约3×8cm胫骨皮质碎裂并游离,小腿外侧大部分肌肉断裂,右小腿中段前侧有一约3cm伤口深达皮下;右小腿远端内侧可见一约10cm斜形伤口,胫骨远端完全性骨折,对位尚可,伤口内可见大隐静脉、隐神经、胫后肌、胫后动脉断裂,右足远端血运欠佳,感觉麻木。被害人王某刚右肘部外后侧可见两道长约8cm、6cm的横行裂伤口,皮缘整齐,伤口内可见肱肌、桡侧腕伸肌、拇伸肌断裂,桡骨头关节面小部分裂开、活动性出血,活动受限,右手掌背侧第1掌骨水平可见一约6.5cm的弧形裂伤口,皮缘整齐,伤口内可见拇短伸肌断裂,拇长伸肌不全断裂,活动性出血,活动受限。
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补充鉴定:被害人林某明入院时呈失血性休克,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该损伤已构成重伤;其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左膝关节活动度丧失已超过50%,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第十二款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f)25,该损伤已构成重伤,伤残六级。被害人王某刚因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右上肢创口长度累计已超过15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该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林某永的背部及肢体有多处软组织损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4.1,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林某明的陈述。证明:林某明所在的广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外砂老桥头,2012年2月27日下午,其与朋友曾某灿从广州回到汕头后到锦骏花园三期旁的“浅海渔家”吃饭。当晚8时左右,林某明回到公司,与王某刚、林某永一同在公司喝茶后,其便驾驶小汽车带王某刚、林某永到汕头市区黄河路的5号馆按摩,将车停放于停车场,车头朝龙湖沟方向。当晚10时35分左右,林某明三人就驾车重新回到公司喝茶,并把车停在公司门口。林某明和王某刚坐在会客厅的长沙发上,面朝电视,而林某永坐在进门沙发椅上,脸朝里背朝门口,突然有几个人蒙着脸冲进来,有的手里拿刀有的手里拿电击棍,林某明第一反应就是这些人是冲着其而来的,第一个拿刀的人就砍了其左右脚各一刀,其顾不了那么多冲到厕所边,当时王某刚在厨房拿了一张椅子起来抵挡。林某明冲到厕所,有两个人持刀朝其脚和手臂乱砍。
2.被害人林某永的陈述。证明:林某永在外砂镇内陇村村委工作。2012年2月27日晚8时多,林某永和王某刚先是在林某明的公司内喝茶,后林某明驾车带林某永和王某刚到汕头市区5号馆按摩,三人约于当晚10时35分结账回某某公司。回到某某公司后,林某明就将车停在公司门口,三人在里面喝茶,林某明和王某刚坐在会客厅的长沙发上面朝电视,而林某永坐在进门沙发椅上脸朝里背朝门口,突然林某永听到外面拉闸门有声音,随即其看到林某明和王某刚从沙发椅上站起来然后往里面厕所方向退去,但林某永来不及反应其左后背就已经被人电击了,立即其全身无力,其想抓住电击棍时,那个男子又用电击棍打其并划伤其右手手腕,接着有人殴打其后背,又有人电击其左腿,其立即瘫倒在地上,但还是有人一直用电击棍连续电击其左大腿,其昏迷了过去。林某永醒来时那些砍人的人已离开,其看到王某刚的手被砍伤,而林某明倒在厕所里全身是血无法动弹。
3.被害人王某刚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27日晚,王某刚和林某永先是在林某明的某某公司喝茶,后林某明驾车带王某刚和林某永到汕头市区黄河路的5号馆按摩,约到当晚10时40分他们便结账回公司。回到某某公司后,林某明就将车停在公司门口,三人在里面喝茶,林某明和王某刚坐在会客厅的长沙发上面朝电视,而林某永坐在进门沙发椅上脸朝里背朝门口,王某刚突然发现有人推开玻璃门进去,几个蒙面男子进来,王某刚和林某明就从沙发上站起来,走在最前面的男子就拿一支电棍触了林某永的左肩膀,林某永就瘫倒在沙发椅上,王某刚往里面厕所边退并准备拿椅子来抵挡,林某明也跟着退到厕所边,这些蒙面男子就持刀全部朝着王某刚和林某明来,当时王某刚左手被砍就用木椅来抵挡,而林某明在厕所里无法关门跌倒在地,有两人先去砍林某明将他全身四肢都砍伤后,另两人就来砍王某刚,王某刚大声喊“救命”,那些人随即离开。当时林某明根本无法动弹,是王某刚报警的。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