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78号(4)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灿的证言。证明:曾某灿是林某明的朋友,2012年2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曾某灿与林某明驾驶林某明的墨绿色宝马小汽车从广州出发回汕头,于当晚18时50分左右到外砂蓬发大道锦骏花园三期前的“浅海渔家”吃饭,宝马车就停在饭店门口,期间遇到蓬中村治安副主任,当时林某明还跟这个治安主任说别跟别人说他们回来,后林某明便驾车送曾某灿回龙田,林某明离开龙田回外砂大约是当晚19时多。
2.证人纪某冬的证言。证明:纪某冬与纪某川、纪某弟是朋友,2012年3月31日晚纪某冬下班后到纪某川家里喝茶聊天,随后两人又到附属二医院附近吃肠粉,期间纪某川不断用纪某冬手机打电话给别人但对方好像一直没有接听,纪某川还发了短信息。后来纪某川让纪某冬带他到鸥汀市场内一个卖冰屋,纪某弟也在冰屋里,三人喝茶到凌晨2时多,期间纪某川还是用纪某冬手机打电话及发短信息,纪某川就叫纪某冬开车带他和纪某弟到陈厝合宁和街“胖子火锅”,接近火锅店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3.证人谢某深的证言。证明:谢某深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上头合村联防队工作,2012年2月28日早上约6时,其从新溪镇上头合村联防队室值班回家,于和兴路中段南侧、和兴路南25巷巷口左侧发现一辆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停在该处,一直至29日中午13时左右,都没有人去动过该车,谢某深就上前查看,发现车门没锁,车内有电棍及电棍套、深棕色羊毛帽等,车钥匙也插在车里。随后谢某深便报警。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及相关辨认。证明: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移动通信公司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视频监控录像情况、移动通信公司通话情况、作案工具小汽车情况。
3.病历材料。证明:案发后林某明、王某刚、林某永受伤治疗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说明材料。证明:部分作案工具无法缴获的情况,林某明评残时间的情况,纪某川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
6.鉴定意见。
(1)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补充鉴定书(及所附检验照片、记录)。证明:林某明的损伤及评残情况、王某刚、林某永的损伤情况。
(2)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证明:在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五菱面包车上提取的部分血样与林某明、王某刚的血样基因分型一致。
(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面包车内白色手套吸附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林某龙的成分;面包车内棕色羊毛帽上吸附为郑某枫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面包车内电击棍上粘附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纪某弟的成分。
(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
1.被告人林某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证明:案发前,林某龙因差点被1辆车牌号为粤A7R345的宝马小汽车撞上,于是怀恨在心,后发现该车停在外砂一店面门口,遂产生报复心理。林某龙于外砂老桥头路边向一外地人购买了五把长约40公分的砍刀、二把电击棍、五顶羊毛帽和五双白色手套,并放在其驾驶的“五菱荣光”小面包车内。至2012年2月底一天晚上,林某龙又发现该宝马车停在店面口,其就在汕头市桃园对面龙湖沟边打电话叫“阿海”、“阿鹏”、“阿友”、“丰弟”说出去玩,“阿海”等四人陆续到来后,林某龙也没有说明要去干什么便开车载他们到宝马车停放的店门口,要“阿海”、“阿鹏”、“阿友”、“丰弟”穿上车上的旧衣服、戴上羊毛帽、白手套、各自拿上工具刀或电击棍,跟着林某龙到店里去砍人。“阿海”拿了一把电击棍,林某龙及其他三人各拿了一把刀,冲到店里面挥刀就砍,当时店里面有两个人,一个拿起椅子挥舞抵挡,林某龙和其他人就用刀砍他,另一个人跑进厕所躲,林某龙追到厕所朝那个人的脚、腿砍了四、五刀,可能还砍着他的手。后林某龙及其他人就往门外跑,五个人上车后,林某龙就开车直接从河堤上一路往新溪方向开,在半路叫“阿海”等四人下车让他们自己回去,林某龙自己继续开车往前,将刀、电击棍等丢到河里,开车到新溪一个村里将车丢弃在路边。然后林某龙打电话给“军师”让他到新溪接其,后“军师”便开了林某龙的1辆丰田佳美小汽车到新溪接林某龙并送其回家。林某龙对纪某弟、王某鹏、郑某枫、陈某丰进行了辨认。
2.被告人王某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证明:2011年年底前后,“龙兄”先后三次带王某鹏到澄海外砂的锦骏花园附近跟踪一辆悬挂广州号牌的宝马车。“龙兄”说要砍的那个人经常到外砂派出所举报在社会上混的人,所以要教训此人,万一砍后被抓到就把责任推到“龙兄”一人就好,并说是因为被砍的人之前与“龙兄”发生交通事故纠纷“龙兄”要报复。2012年2月27日晚9时左右,王某鹏接到“龙兄”电话让其与“军师”、“肥歆”在鸥上小学门前等,王某鹏、“军师”、“肥歆”便驾驶一辆佳美小汽车到小学门前等,约过了三四分钟,“龙兄”开了一辆没悬挂号牌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载“阿友”、“丰弟”来到鸥上小学门前,王某鹏和“肥歆”上了面包车,“军师”便开了佳美小汽车回去。随后“龙兄”驾驶面包车于当晚9时30分左右到达黄河路的5号馆,“龙兄”叫大家换上车上旧衣服,王某鹏看到车上还有“龙兄”事先准备好的砍刀、电棍、羊毛帽、手套。“肥歆”说其第二天要上早班就先回家,约过了十几分钟“军师”载“阿海”来了并把“肥歆”接回去。“龙兄”还交待“军师”一路上注意是否有警察巡逻。“龙兄”在车上跟大家说,到了现场砍人的脚和手就可以,不要砍到要害部位及头部。随后“龙兄”接了一个电话便驾驶面包车离开5号馆,在途中“龙兄”又接了一个电话,就跟大家说要砍的有一人但里面有三人,到现场后击晕那两个不要砍的人就好,“龙兄”并叫大家戴上羊毛帽和手套。“龙兄”将面包车开到老桥头,停好车后五人均下车,王某鹏拿一把刀和电击棍第一个下车,“龙兄”、“阿友”、“丰弟”各拿了一把刀,“阿海”拿了电击棍,五人冲进去。王某鹏拿电棍击了较肥的那人把他电晕,“阿友”又砍了该人一下,而“丰弟”、“阿友”正在砍另外一个拿椅子在挡的人,王某鹏就过去帮忙砍,当时“龙兄”、“阿海”则在砍躲在厕所里的那个人,“阿海”用电棍电击,“龙兄”则拿刀砍。王某鹏刚砍了几下,就听见“龙兄”说离开,大家就匆忙跟着“龙兄”坐上面包车离开。车辆经过内陇大溪处时,王某鹏开车窗把两把电棍丢到大溪里,到了李厝路口炮连附近,王某鹏、“阿友”、“阿丰”、“阿海”就一起下车离开后又两两分开走,王某鹏和“阿海”回到村里便打电话叫“龙兄”来载,“龙兄”开了他的那辆老宝马车将王某鹏和“阿海”带到他的老厝,“军师”带“阿友”和“丰弟”也过来了。“龙兄”、“阿友”、“阿丰”、“阿海”、“军师”和王某鹏六人就在老厝吃粥,“龙兄”说他和“阿海”砍的躲在厕所的身材较瘦的人才是要砍的人,将他的双脚膝盖骨和手筋都砍断,而王某鹏、“丰弟”、“阿友”砍错人。吃完粥六个人就在“龙兄”老厝睡觉,后来王某鹏住在“龙兄”老厝而其他人各自分散了。约到了3月8日,“龙兄”说手机被监控,开着他那辆佳美小汽车带王某鹏到夏桂埔找“军师”,后叫上“军师”到饶平找“阿友”、“丰弟”,“丰弟”、“阿友”说没有钱到外面藏起来,“龙兄”就拿了一叠钱叫“军师”给他们一人分一千元。王某鹏听说“龙兄”要砍的人外号“青苔”,真名林某明。王某鹏还供述是“青兄”叫林某龙召集各人去砍人的。案发当晚到现场之前“龙兄”是接到一个叫陈某青的外砂人的电话才行动的。在砍人之前陈某青有两次到“龙兄”老厝商量砍人的事,第一次王某鹏、“军师”、“阿友”、“丰弟”、“阿海”在“龙兄”老厝,第二次只有王某鹏、“军师”、“阿友”在,但每次都是陈某青和“龙兄”商量,王某鹏、“军师”等人都被叫到门外。砍人之后大约在3月21日左右,因为手机被监控,“龙兄”带王某鹏去找陈某青并打听砍人事情的情况,陈某青还说如果以后被警察抓到不要说是他叫“龙兄”等人去砍“青苔”的。“军师”没有一起去砍人是因其去年交通事故,脚上还安装有护架双脚无力,行走不便无法参加。王某鹏对林某龙、纪某川、纪某弟、郑某枫、陈某丰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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