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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78号(6)
5.被告人纪某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证明:纪某弟外号“阿海”,其原与被告人“龙兄”、“军师”、“阿鹏”、“阿友”、“阿丰”认识并常在一起玩。为寻找开黑色宝马小汽车的那名男子,2012年春节期间及之后共三次,每次都是“龙兄”驾车带纪某弟、“军师”等人一起到外砂新老桥附近转。同年2月27日前不久的一天晚上,纪某弟与“军师”、“阿鹏”、“阿友”、“阿丰”、“龙兄”在“金煌茶座”喝酒过程中,纪某弟就问“龙兄”这几次为什么要去跟踪那辆宝马汽车还要殴打教训他,“龙兄”说该车男主人之前与他发生交通事故想要教训宝马车主,当时“军师”也有在场。2月27日晚上10时许,纪某弟在家中,“军师”打电话来但其没注意就没有接听,过了一会“龙兄”就打电话叫其坐车到汕头市区龙湖沟边找他。纪某弟到嵩山路与汕汾路交界处夏桂埠村口时,纪某弟看到“军师”开着“龙兄”的佳美小汽车,其就喊“军师”停车后上了他的车,上车后“军师”就跟纪某弟说“龙兄”在找其。“军师”载着纪某弟来到汕头市区NO5馆附近的龙湖沟边时,就发现“龙兄”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停在那里,于是纪某弟就上了面包车,当时“阿友”、“阿鹏”、“阿丰”也都在车上,其并不知道要去做什么。纪某弟坐上车后,“龙兄”就叫其换上车上的旧衣服,其他人也换上旧衣服。“龙兄”驾车沿着黄河路行驶,到了外砂机场路时,纪某弟听到“龙兄”在与人通电话但具体说什么其记不清楚了。“龙兄”让其他人戴上羊毛帽,并让“阿鹏”教纪某弟如何使用电击棍。当车开到外砂老桥头,“龙兄”将面包车开上路边一排店面前的斜坡,再倒退到一间店前停车,然后跟其他人说那间亮着灯的店就是。“阿鹏”一手拿电击棍一手拿开山刀先下车冲进去,“龙兄”、纪某弟、“阿友”、“阿丰”跟着冲进去。纪某弟在门口时就听到“阿鹏”拿着电击棍按电击发出声音,后来听“阿鹏”说是他与“阿友”用电击棍电击倒一个在沙发边。纪某弟进到里面时看到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一把椅子在抵挡,“阿鹏”、“阿友”、“阿丰”三人都手持开山刀砍这个拿椅子的人,另外一个人逃进厕所,纪某弟冲到厕所门口用拳头殴打该男子胸部和肩部,这时“龙兄”拉了纪某弟一下,其跌坐地上且电击棍也掉在地上,其看到“龙兄”右手拿着一支长约30公分、宽约10公分的工具、站在门口正弯着腰背对着纪某弟,用刀砍那个人。各人所用的上述这些作案工具都是“龙兄”事先放在面包车上准备好的。紧接着“龙兄”示意大家离开,大家迅速逃出那间店并上了面包车。“龙兄”开车到桥头后拐弯右边河堤,到一路口后停车,“龙兄”让其他人将工具及羊毛帽等都放在车上,然后叫“阿鹏”带其他人回去,“龙兄”就自己开着面包车往河堤继续开去。“阿友” 、“阿丰”就先回去,纪某弟和“阿鹏”就在村里转,约过了一个小时后,“龙兄”开车载他们到鸥下他的家里,当时纪某弟发现“军师”、“阿友”、“阿丰”已经在“龙兄”家门口等了,之后纪某弟、“龙兄”、“军师”、“阿丰”、“阿鹏”、“阿友”六个人一起吃了夜宵。此事后,纪某弟没有与“龙兄”他们联系,其看到“军师”将手机电池脱掉没有使用,其也就跟着没使用。后来纪某弟在未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因痔疮没钱做手术,“龙兄”让“军师”拿了一千元给其。纪某弟还供述“军师”因为脚受伤行动不便而没有参加砍人。纪某弟对林某龙、纪某川、王某鹏、郑某枫、陈某丰进行了辨认。
6.被告人纪某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证明:纪某川自小认识纪某弟,但纪某弟的其他情况其不清楚。纪某川也认识林某龙,林某龙在纪某川摆摊卖粥时经常去吃粥,但跟林某龙没有深交。纪某川到案后一直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
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明:各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2.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明:各被告人户籍情况。
3.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监狱释放证明书、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劳教部门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林某龙、纪某川、纪某弟、郑某枫的前科劣迹情况。
4.公安机关说明材料。证明:本案在侦查阶段不存在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龙、王某鹏、郑某枫、陈某丰、纪某弟、纪某川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伤残六级,属严重残疾,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龙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林某龙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鹏、郑某枫、陈某丰、纪某弟、纪某川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林某龙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有前科,持械伤人,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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