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75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盛(外号“老二”),男,1988年出生。
被告人朱某金(外号“金金”),男,1988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美良、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经事前通谋,驾驶一辆无牌白色电动助力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宁和街“求职成功中心”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嘉陵牌JL48型二轮助力车。被告人朱某金遂驾车在旁望风,被告人朱某盛则动手对该车进行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朱某盛坐在被盗助力车上操纵该车方向,由被告人朱某金驾驶作案助力车在后面推动被盗车辆的方式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朱某盛联系同案人“宗某”(身份不明,在逃),并驾驶车辆窜至陈厝合太和街,将盗得的嘉陵牌JL48型二轮助力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同案人“宗某”,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元。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嘉陵牌JL48型二轮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611元。
2.同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又驾驶该辆无牌白色电动助力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南区35幢A座“温磬住宿”门口,发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DPT930红色长铃牌CM125-18型二轮摩托车。被告人朱某金遂驾车在旁望风,被告人朱某盛则动手将该车电门锁线路拔断直接驳通电源,再采用紧抓离合器后推动车辆行驶、再放开离合器的方式启动被盗车辆。得手后,被告人朱某盛联系同案人“宗某”,并驾驶车辆窜至陈厝合太和街,将盗得的粤DPT930红色长铃牌CM125-18型二轮摩托车以人民币900元销赃给同案人“宗某”,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50元。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粤DPT930红色长铃牌CM125-18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6元。
3.2012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经事前通谋,携带“T”型撬盗工具,驾驶一辆无牌白色电动助力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新大众连锁购物中心门口前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武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DQ1668红色豪爵牌HJ125-8型二轮摩托车。被告人朱某金遂驾车在旁望风,被告人朱某盛则使用“T”型撬盗工具对该车进行盗窃。得手后,当被告人朱某盛将被盗车辆推离现场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并将二被告人人赃俱获。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粤DQ1668红色豪爵牌HJ125-8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5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实施盗窃作案3宗,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84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李某武、李某的陈述和辨认;证人朱某林的证言;购车收据;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函、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缴获赃车的拍照;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材料及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在2012年9月27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盗窃的财物大部分未能缴回,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金盗窃的财物大部分未能缴回,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盛、朱某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某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