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53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波,男,1987年出生。
辩护人詹学东,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玲,女,1982年出生。
被告人赵某,女,1988年出生。
辩护人冀广龙,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男,1981年出生。
被告人陈某冬,男,1988年出生。
被告人华某坚,男,1985年出生。
辩护人黄金山,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波、林某玲、赵某、邢某、陈某冬、华某坚、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嘉、被告人林某波、林某玲、赵某、邢某、陈某冬、华某坚、黄某、辩护人詹学东、冀广龙、黄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某波在北京读书期间,自2009年开始,在互联网的淘宝网站,通过从其他网店购买假冒的“匡威”运动鞋在网上进行兜售,从中获利;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林某波在福建省莆田市设立了淘宝网店“kstg3606340”,纠集被告人陈某冬等人加入,通过从福建莆田鞋店或者其他淘宝网店购买假冒的“匡威”运动鞋转手倒卖从中牟利;2011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波回到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某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烽公司”),租用汕头市友谊大厦2906房作为工作室,继续通过网店销售假冒的“匡威”运动鞋,2012年6月该公司迁至汕头市龙湖区丽日庄西区17栋301房办公。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波以该公司名义又先后招聘了被告人赵某、陈某冬、林某玲、邢某、华某坚、黄某等人,同时又招聘了公司其他人员林某志等十几人,并在淘宝网上又分别注册了“kstg3606341”、“lxlxy109”、“ylx109”、“yc时尚部落”、“yc时尚集”、“时尚小摊贩”、“st-yc”、“小志小子”、“尚淘堂”、“骑蚂蚁看星”、“爆潮盟”、“xie柜”、“时尚店mm”、“堕落盾”等淘宝网店,加上之前被告人林某波已注册的淘宝网店“kstg3606340”,一共15个网店,通过上述网店销售假冒的“匡威”运动鞋。期间,被告人林某波于2012年4月在汕头市珠津工业区东龙居委东龙街东金南二街出租屋内设立制鞋工厂,生产假冒的“匡威”运动鞋,并将运动鞋存放于广东省揭阳市锡场工业区的仓库,以供上述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各淘宝网店销售所得的货款最后汇总到被告人邢某开设的支付宝账户(357543692@qq.com)后转到该支付宝捆绑的建行卡(开户名邢某,卡号6227003107100035867),最后转到被告人林某波的建行卡账户(卡号622700310910243144)供被告人林某波支付各方面的费用。被告人林某波等人还多次向上述15个淘宝网店自买自卖虚假成交,以提高销售业绩和信用等级,吸引其他网上客户购买。自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7月26日,该支付宝账户共到帐额人民币5534512元(含上述自买自卖的成交金额)。
2012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揭阳仓库查获假冒的“匡威”运动鞋28类92个款式共48922双,其中6类因为数量较多,鞋码齐全,被告人林某波交代被告人黄某任主管的客服部在淘宝网上标价零售;余下22类因鞋码不全,设计过时,被告人林某波交代被告人陈某冬主管的代发部在淘宝网上标价低价批发销售。根据上述标价计算,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林某波库存48922双假冒的“匡威”运动鞋价值为人民币10074174元。
被告人林某玲系“某烽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财务主管,明知被告人林某波设立的“某烽公司”专门生产、销售假冒“匡威”运动鞋,仍积极协助被告人林某波操作,将上述各淘宝网店上的货款汇总到以被告人邢某开设的支付宝账户,最终转到被告人林某波的建行卡账户供被告人林某波进行资金流转,确保公司生产、销售假冒“匡威”运动鞋犯罪活动的正常运转。
被告人赵某从2010年开始,就积极协助被告人林某波销售假冒“匡威”运动鞋,“某烽公司”成立后,任公司股东,同时作为“某烽公司”的财务人员,协助公司发放公司及鞋厂员工的工资。
被告人邢某系被告人林某波的姐夫,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参与被告人林某波的制售假活动,其名义上是代发部的一般工作人员,协助被告人陈某冬销售假冒“匡威”运动鞋,因为和被告人林某波是亲戚关系,还在淘宝网店上以自己名义开设支付宝账户,由妻子即被告人林某玲将上述各淘宝网店上的货款汇总到该支付宝账户并最终供被告人林某波支付各方面的费用。
被告人陈某冬系被告人林某波的同学,自2010年开始就协助被告人林某波在福建省莆田市销售假冒“匡威”运动鞋。“某烽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某冬作为公司代发部的主管,一方面帮助被告人林某波代发销售假冒“匡威”运动鞋,另一方面将被告人黄某的客服部的销售对象具体地址汇总交由上述揭阳仓库的保管人员林某钦(在逃)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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