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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4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41号



原 告陈X曼,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前寨村竹浦前寨村东城里X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X号X座X房。

委托代理人许X、李X明,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 告黄X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坑口镇坑洞村委会蔡坑村三巷X号。

原告陈X曼诉被告黄定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斐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曼及其委托代理人许X、李X明、被告黄X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曼与被告黄X军恋爱后于2012年10月30日生育了非婚生儿子黄X毅。后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同居关系无法继续并分居至今。非婚生儿子黄X毅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立抚养。

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携带抚养非婚生儿子黄X毅,并负担非婚生儿子黄X毅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表示愿意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黄X毅是原告陈X曼与被告黄定军的非婚生儿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原告陈X曼表示愿意携带抚养非婚生儿子黄X毅,并负担儿子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合法合理。被告黄定军同意原告陈X曼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尊重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陈X曼与被告黄定军的非婚生儿子黄X毅由原告陈X曼携带抚养,并负担非婚生儿子黄X毅的全部抚养费,至非婚生儿子黄X毅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X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斐斐




二Ο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素燕

王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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