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



原告:周XX,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南约东街X巷X号。

被告:广州市XX楼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甫路X号。

法人代表:何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XX,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新分公司,地址:清新县太和镇笔架路X号X。

法定代表人:梁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职员。

原告周XX诉被告广州市XX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楼公司)、广州市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新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XX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周XX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补缴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7月至2013年6月的5天年休假工资500元;3、请求确认从2008年7月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4、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000元;5、要求支付6个月的辞退赔偿金7800元;6、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600元。

2013年9月3日,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荔劳人仲字[2013]第725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周XX与XX楼公司自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周XX与XX公司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XX公司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XX带薪年休假工资500元;四、驳回周XX其余申诉请求。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1年11月11日,周XX与XX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周XX的用工单位为XX楼公司,工作内容是食品厂,工作地点在XX楼公司(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所),工资为每月1300元。2013 年4 月18 日,周XX与XX楼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工作内容为点心工,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公司的经营场所,工资为每月1300元。周XX称在2008年入职XX楼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知道XX楼公司有石溪厂和太和厂两个厂部,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为其本人签名,其他内容为事后添加,《劳务派遣合同签收表》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经本院释明,周XX不申请笔迹鉴定。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周XX自2013年7月1日起未回XX楼公司上班。周XX称其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3年10月20日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该表显示周XX现在单位名称为XX楼公司,终止缴费日期为2013年8月。XX楼公司称周XX在2013年4月1日入职,但接受仲裁裁决结果,周XX在XX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XX楼公司的工作年限,因购买社保的时候不知道仲裁结果,担心不替其购买社保而仲裁结果对我司不利,会受到社保部门的处罚。XX公司认为其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与周XX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年休假。XX楼公司、XX公司均称未安排周XX休年休假,亦未发放年未休休假工资,但安排了旅游,应予以抵扣。周XX称XX楼公司有旅游的待遇,但与年休假不同。其未休年休假,应按2600元的标准算带薪年休假工资。

关于离职原因。周XX称不同意去太和厂,所以没有去太和厂上班,也没有回石溪厂上班。XX楼公司称因太和厂需要支援,所以我方在2013年6月26日出具调动通知给周XX,于2013年7月1日到太和厂作临时支援,周XX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和原岗位一样,同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周XX不接受调动,口头提出辞职,我方要求周XX提出书面的辞职信,但周XX至今没有提交。周XX与XX楼公司均向本院提交《调动通知》、《催促到岗通知书》,证明XX楼公司对周XX进行工作调动,周XX不同意调动而没有去太和厂上班,也没有回石溪厂上班。《调动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因XX楼公司太和厂需要技术支援,周XX自2013年7月1日始,调至太和厂工作。周XX于7月1日到太和厂报道。《调动通知》上有“不接授”三个手写字体。《催促到岗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周XX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和原岗位一样,周XX应于2013 年7 月1 日到太和厂部报到,但至今你仍未到岗,严重违反我司违章制度,现通知你于2013 年7月8日前返回太和厂报到,逾期将视作旷工作自动离职处理。XX楼公司另向本院提交石溪厂主管曾某证言一张,其主要内容为:XX楼公司以书面形式调动周XX到太和厂临时支援工作。周XX在通知书上写了“不接受调动”并签名,同时以口头形式提出辞职。我方要求周XX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周XX答应提交,但是至今未交。自2013年7月1日起,周XX在我司没有出勤。周XX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称没有提出辞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