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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4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新,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中专,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办事处)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民田村委会旧陵组X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日1时38分,被告人梁X新酒后驾驶苏LFG329号轻型封闭货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珠江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X新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8.4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梁X新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X新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材料,苏LFG329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资料,被告人梁X新的驾驶证及相关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2013]毒检字第169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梁X新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X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X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X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国文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燕娜

书 记 员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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