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74号(2)
一、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胡XX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人民陪审员 黎 莉
二О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书 记 员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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