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70号(2)
被告人曹×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折抵刑事拘留已羁押的8天,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二O一三年十二月 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书 记 员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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