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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4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绰号“烧鹅仔”),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山村小涡村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XX通过电话与叶某某联系后,去到广州市荔湾区东?芳村花园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白色颗粒7小包(经鉴定,净重2.1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叶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发叶被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尚未卖出的毒品白色块状物7小包(经鉴定,净重2.3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灰色块状物7小包(经鉴定,净重1.5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6小包(经鉴定,净重2.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人民币800元、黑色coolpad手机1部及红色电动车1辆。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对量刑建议无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XX通过电话与叶某某联系后,去到广州市荔湾区东?芳村花园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白色颗粒7小包(经鉴定,净重2.1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叶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发叶被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尚未卖出的毒品白色块状物7小包(经鉴定,净重2.3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灰色块状物7小包(经鉴定,净重1.5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6小包(经鉴定,净重2.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人民币800元、黑色coolpad手机1部及红色电动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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