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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3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3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X文,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马山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坡楼屯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X文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X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覃X文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鸿福市场,趁被害人杜某不备,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盗得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616元及医保卡一张。得手后,被告人覃X文在逃跑时被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覃X文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覃X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X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覃X文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鸿福市场,趁被害人杜洁不备之机,从被害人杜洁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盗得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16元及医保卡一张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覃X文在逃跑时被人赃并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X文虽拒不供认,但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缴获的赃款赃物照片,被害人杜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家慧、丘成莫、黄子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案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覃X文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文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X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覃X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X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邓志能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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