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04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称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X称犯盗窃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X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覃X称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X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黎 莉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二O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陈仁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