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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2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2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活,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齐海乡汪庄村梁庄X。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活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X活无证驾驶一辆残疾人三轮摩托车途经本市荔湾区六二三路与丛桂路交界处时,遇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湾大队民警陈某某依法对其残疾人三轮摩托车进行查扣,被告人李X活使用暴力反抗并驾驶该车冲撞民警和警用摩托车,导致民警陈某某体表三处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X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X活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X活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对量刑建议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X活无证驾驶一辆残疾人三轮摩托车途经本市荔湾区六二三路与丛桂路交界处时,遇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湾大队民警陈某某依法对其残疾人三轮摩托车进行查扣,被告人李X活使用暴力反抗并驾驶该车冲撞民警和警用摩托车,导致民警陈某某体表三处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被害人陈某福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李X活照片的笔录,证人石某根、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害人的受伤照片,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X活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X活亦对上述事实供认在案。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活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活犯妨害公务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X活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X活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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