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1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1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大冲XXXX宿舍。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XX,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在广西隆安县南圩镇连安村大滚屯X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许XX,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委会XX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梁X、蒙XX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许XX在本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娱乐城X房因饮酒问题与被害人梁某、蒙某某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许XX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两名被害人划去,造成被害人梁某右上肢及右胸壁有锐器作用所致的软组织创伤;并致被害人蒙某某左手腕有锐器所致的创伤,创伤致左腕关节囊破裂、桡动脉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拇长展、拇短伸、桡侧腕长伸肌腱断裂,影响左腕关节及左拇指运动功能。经鉴定,以上两人损伤程度均属轻伤。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许XX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许XX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全案,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许XX的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诉称:要求被告人许XX赔偿医疗费9055.9元,误工费1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9121.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XX诉称:要求被告人许XX赔偿医疗费7671.44元,误工费1556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及营养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30186.76元。

被告人许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表示现在没有赔偿的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许XX与被害人梁X、蒙XX到本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号X娱乐城X房饮酒娱乐,期间被告人许XX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许XX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划向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梁某右上肢及右胸壁有锐器作用所致的软组织创伤;并致被害人蒙某某左手腕有锐器所致的创伤,创伤致左腕关节囊破裂、桡动脉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拇长展、拇短伸、桡侧腕长伸肌腱断裂,影响左腕关节及左拇指运动功能。经鉴定,以上两人损伤程度均属轻伤。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许XX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受伤后到医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9055.9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XX受伤后到医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7671.44元。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彩虹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梁X、蒙XX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证人陈某强、关某畅、陈某明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265号、2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许XX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提供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出院记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JA74148843、JA74206266,出院收款结算单NO0011310,工资收入证明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XX提供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JA74206273、JA74148719,考勤确认表,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