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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良,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泌X村伯奇南路西X号,住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紫贵坊X号X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尤X卫,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周X良在本市荔湾区南岸路荔港南湾员工食堂内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双方互相斗殴,后被告人周X良用菜刀砍伤被害人许某某的左手臂(经法医检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X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X良在有期徒刑三到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周X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周X良与被害人双方是在单位由于很小的事情引起的争执,之前双方没有恩怨,主要是因为被害人洗碗不小心烫到保安,被告人上前理论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先用热粥去泼被害人,从而激发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因此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2、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到案,被告人是自己去派出所的,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其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是初犯,无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周X良在本市荔湾区南岸路荔港南湾员工食堂内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害人先动手用白粥泼向被告人周X良,后被告人周X良用菜刀砍伤被害人许某某的左手臂(经法医检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2012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周X良到派出所进行协商解决,同月22日,被告人周X良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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