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35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3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女,汉族,194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X号X房,身份证号码X,系本案被害人梁X斌和梁X基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基,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X号X房,身份证号码X。2010年1月9日因本案致轻伤,系本案被害人。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学、蔡X荣,均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X,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在广东省从化市江埔街七星路X号,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王XX,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X号X房,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谭X林,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林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梁X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学、蔡X荣,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谭X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郑XX、林XX在同伙吴XX、叶XX、陈XX、黄XX、范XX、瞿XX、黄X华、赖XX(均已判刑)等人的纠合下,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X号门前,持铁管、电击棒等工具对被害人梁某基、梁某斌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梁某斌死亡(经鉴定,梁某斌符合被钝物打击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致被害人梁某基头部、左小腿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郑XX、林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XX、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郑XX、林XX作出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郑XX、林XX均在有期徒刑五至八年之间进行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诉称:两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其经济损失。要求1、两被告人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477956元、医疗费13814.89元、丧葬费22843.5元、交通费2350元、住宿费450元、误工费8710元、护理费24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181.95元,合计共人民币646696.34元;2、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向法庭提交了(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执字第502-507号执行裁定书、身份证等证据用以采纳其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基诉称:两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其经济损失。要求两被告人向其赔偿残疾赔偿金137520元、医疗费9363.53元、交通费24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00元、住宿费1050元、误工费11460元、护理费62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00931.8元、营养费500元,评残费700元,合计共人民币271555.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基向法庭提交了(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执字第502-507号执行裁定书、身份证等证据用以采纳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郑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认罪,并感到后悔,辩称其在现场抢被害人螺丝刀时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但没有使用工具殴打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其表示愿意尽最大的能力赔偿,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郑XX犯故意伤害罪没异议;2、被告人郑XX没有持凶器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郑XX主观恶性较轻,没有前科,是初犯;4、承认错误,表示悔改,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XX从轻、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两年左右对被告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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