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35号(2)
被告人林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认罪,并感到后悔,辩称其确实是去到现场,参与了事件,但没有直接殴打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其表示愿意赔偿,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林XX没有动手伤害被害人,是从犯中更为轻微的;2、被告人林XX归案后一直供述稳定,承认错误,表示悔改,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XX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底,被害人梁X基在广州市荔湾区XX歌舞厅(又称XX俱乐部)消费期间,与同案人吴XX(已判刑)发生纠纷。2010年1月7日凌晨,同案人吴XX、叶XX(已判刑)与被害人梁X基相约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被害人梁X基的住处附近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随后,同案人吴XX、叶XX纠合了被告人郑XX、林XX和同案人陈XX、黄XX、瞿XX、范XX、赖XX(均已判刑)、邓XX(另案处理)等人持铁水管、电击棒等作案工具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X号门前附近等候。后在与被害人梁X斌、梁X基协商过程中发生打斗。被告人郑XX、林XX及同案人持上述工具或用拳脚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梁X斌被送医院抢救并于2010年1月9日不治死亡(经鉴定,梁X斌符合被钝物打击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致被害人梁X基受轻伤(经鉴定,其头部、左小腿有被钝器暴力所致的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林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郑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害人梁X斌为城市居民。被害人梁X斌于2010年1月7日被打伤后送往广东省中医院抢救,同月9日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及特重型颅脑外伤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共花去医药费13814.89元。被害人梁X斌死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年满67周岁,共育有被害人梁X斌、梁X基两名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基为城市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基于2010年1月7日被打伤后送医院治疗,同月13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359.53元。2010年3月5日,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基的伤势为拾级伤残。
另查明,本案同案人吴XX、陈XX、叶XX、黄XX、赖X、黄X华发共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25万元,同案人邓XX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2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XX、林XX通过家属各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赔偿了2万元,共4万元。上述款项共计31 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或宣读,并经控、辨双方及原、被告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刑事部分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便衣侦查大队、东沙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郑XX、林XX的身份情况。
2、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郑XX、林XX的相关情况。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分别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对同案人的判决情况。
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穗公(荔刑)勘[2010]004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5、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穗公荔刑技法尸[201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X斌的死亡原因。
6、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穗公荔刑技法活[2010]8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X基的损伤程度和损伤部位。
7、被害人梁X基的陈述,证实在2009年12月30日晚,其在XX俱乐部消费与吴XX发生口角,后于2010年1月7日凌晨,其接到叶XX电话相约其在案发地点进行商谈,其和哥哥梁X斌及一朋友到了现场不久,就被叶XX等人持铁棍、电击棒等工具殴打,其被电击棒电击并被铁棍殴打,后其由妻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
8、同案人吴XX的供述,证实在2009年12月30日晚,被害人梁X基到其工作的XX俱乐部消费时与其发生口角。2010年1月7日凌晨其和叶XX纠合了被告人郑XX、林XX等人来到上述的案发地点,并持携带的铁水管、电击棒等物品殴打到现场的被害人梁X斌、梁X基及另外一名男子,后分别逃离现场的事实。
9、同案人叶XX的供述,证实在2009年12月30日晚,被害人梁X基到其工作的XX俱乐部消费时与吴XX发生口角。2010年1月7日凌晨其和吴XX纠合了被告人郑XX、林XX等人来到上述的案发地点,并持携带的铁水管、电击棒等物品殴打到现场的被害人梁X斌、梁X基及另外一名男子,后各人分别逃离现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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