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行初字第28号(3)
一、撤销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处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萧某街强拆决字(2013)第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关于对萧山区××街道前××社区××主房××以××(××层)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
二、确认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处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萧某街强拆决字(2013)第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关于对萧山区××街道前××社区××号附房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权
人民陪审员 赵益敏
人民陪审员 高润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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