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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行初字第15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甬北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孙××。




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环城北××号。




法定代表人张甲。




委托代理人张乙。




委托代理人任××。




第三人钟××。




原告董××因要求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钟××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乙、任××,第三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依法对原告与第三人房屋间共用通道上的违章建筑(两堵围墙)予以拆除,并责令第三人将通某某复原状的请求,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收到该邮件。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董××诉称,原告与钟××系左右邻居,原告于1997年经政府部门批准在宁波市××××街道河西村梅堰街建造房屋。2001年9月,钟××在原告房屋右侧,长23米、宽19.5米的土地上建造了落地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双方房屋中间留有一条长23米、宽3米的走廊通道。2004年2月间,钟××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走廊通道上砌墙,将宽3米、长8米左右的走廊通道占为己有,致使原告通行受阻。为此,原告与钟××发生争执。之后几年,钟××又在该走廊通道上,在距离原告房屋1.5米处搭建了长8米左右的围墙,导致原本宽3米、长23米的走廊通道变成只有宽1.5米、10米长,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产生活。原告多次要求钟××拆除上述围墙,但是钟××一直置之不理。原告也多次向江北区信访局、甬江街道办事处反映此事,2006年10月份,甬江街道城建管理科确认钟××在该走廊通道上所建围墙系违章建筑。2012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控告信》,要求被告对上述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述违章建筑予以查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查处位于宁波市××××街道河西村梅堰街原告与钟××房屋间长23米、宽3米某共走道上搭建的违章建筑。




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一、被告无法定职权查处此类违法搭建行为。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房屋间长23米、宽3米某共走道上搭建的围墙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5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划或城市管某某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取得建筑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房屋间长23米、宽3米某共走道上搭建的围墙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且第三人到目前为止尚未取得上述土地合法手续,因此被告无法定职权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被告履行了对原告《控告信》的答复。2012年11月,被告收到原告的《控告信》后,认为无权查处此类案件,就将《控告信》等相关资料移送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并与其到现场进行了踏勘,同时将上述情况向原告的代理人进行电话答复。综上所述,被告无法定职权查处此类案件,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行政不作为,且对原告的《控告信》进行了相应回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钟××陈某称,第三人建房批地长23米、宽19.5米,合计面积448.5平方米。第三人本人安排建房时,就在该地范围内左空3米,右空4.5米,安排建房12米,其余也是第三人的用地范围,与原告无关。而且原告的房屋同时占用了第三人的批地上,原告认为第三人的围墙影响了其生产和生活,实际上原告并未住在该房屋内,是用来出租使用,何来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综上,第三人的房屋是建在批地上,并无违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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